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年3月11日   点击人次: 3183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长效机制,扎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中的作用,按照服务基层和培养人才、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和完善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挥中小微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将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效果突出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双百资助工程”评选奖补范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1年。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按规定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对接纳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且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基地,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二、结合脱贫攻坚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建功立业。

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种业、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合作经济和基层水利等事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从事扶贫工作,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开发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将到农村从事种养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科技指导服务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

三、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积极探索在总量内调剂使用编制,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基层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择优招录高校毕业生或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招录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级分类考录,建立符合基层实际、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测评要素体系,探索为基层单独命制笔试、面试试题,提高测评要素与考录职位的匹配度;探索事业单位分级分类招聘办法。市级以上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可安排到县乡机关锻炼1年。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或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专门用于聘用基层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基层事业单位招聘中,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州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设置合格分数线,在招聘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开。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武陵山片区、罗霄山片区等艰苦地区工作。

在深入推进脱贫攻坚中,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新空间,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武陵山片区、罗霄山片区等艰苦地区就业。艰苦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单独划定县、乡笔试合格分数线,其中乡镇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一般不限专业,报考人数较少的职位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艰苦地区基层机关招录人员,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做好艰苦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各项政策。艰苦地区县乡事业单位采取统一考试方式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有区别地确定通用能力测试成绩权重,加大专业素质考试成绩的权重;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艰苦地区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县级事业单位招聘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

五、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

开辟大学生入伍绿色通道,设立“高校征兵工作站”,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宣传,提高大学生对招收“士官生”和义务兵相关政策的了解。实行参军手续办理、学历学位证书发放、学费补偿代偿“一站式”服务。落实大学生预定兵工作机制和对应征入伍大学生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批准入伍、优先在范围内安排兵种去向。持续关心大学生士兵锻炼成长,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征兵数量和质量。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全省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特别是招录专武系统人员,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安排不少于当年退役大学生士兵总数10%的岗位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各地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计划推荐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村支“两委”选举。应征地为本省的大学生士兵,退役3年内,在省内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方面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部队长期服役政策,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

六、多渠道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

普通高校可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平台,将其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创业孵化基地评选范畴,并对评选认定项目给予一定奖补扶持。充分利用各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给予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商标注册补贴扶持,鼓励各类创业孵化载体平台对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给予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给予首次创办小微企业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一定数量的创业补贴或补助。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的,自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的方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兴办家庭农场,对其中符合扶贫扶持政策、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可以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允许高校毕业生通过“一照多址”或“一址多照”的方式创办企业,进行企业住所集群注册。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提供支持。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200万元,并可在其创业初期给予专家指导服务。

七、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就业岗位。

认真落实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要求,认真落实我省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引导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从基层实际需求出发,精准聚焦短缺人才,以县域为单位定期梳理本地区迫切急需的岗位信息,依托各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信息发布平台等各类渠道,加强信息发布和政策引导,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集中政策资源精准发力,落实好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八、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每年从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项目中安排一定名额专门面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支持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打破户籍等限制,将来湘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湘人员)统一纳入相关政策扶持范畴。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有条件的要安排到重要岗位上进行培养锻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后备人才支持力度,为其在基层工作生活提供便利。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参加单位推荐职称评聘时,可优先推荐。

九、建立体现基层一线特别是脱贫攻坚一线工作实际特点的职称评审制度。

以品德、能力、业绩为主要评价导向设置职称评审条件,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要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时,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和服务基层年限、效果等,且在专业岗位中的工作成果、教案、病案、技术成果、实施成功的工程项目方案、已授权发明专利、科研成果等,均可作为评审的业绩成果;可用本专业岗位中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成果、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情况、实际贡献,以及个人在创新创业中所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等替代相应条件。实行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在农业、林业、医疗卫生等系统基层单位,逐步推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评聘制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可申请单列评审职数参评高级职称。对在县乡基层一线工作满10年或作出重要贡献受到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肯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2年破格晋升职称。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职称评审渠道。开展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挂职锻炼工作。

十、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对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落实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对少数条件特别艰苦的偏远乡镇,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其乡镇工作补贴可在省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0元。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

十一、发挥基层服务项目示范引领作用。

继续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统筹的基层服务项目,每年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大力开展“定向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农技特岗生”公费培养等工作,每年在各类师范院校、高等医学院、涉农院校免费培养教育工作者8000名左右、医学本科生500名、农技特岗人员500名,分别服务基层教育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规范项目组织管理,加强人员培养使用,强化日常考核监督,切实发挥项目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大服务基层项目统筹实施力度,促进项目间政策协调平衡。

十二、加强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待遇保障。

适时提高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落实社会保险、人员培训等相关政策。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全面落实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定向招录(招聘)、升学扶持等优惠政策,每年拿出不少于全省县市区及以下机关招录公务员计划的15%定向招录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其中,乡镇定向招录比例一般应达到乡镇计划的30%以上,且一般不得设置专业条件限制;省、市州事业单位每年要拿出一定岗位定向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当地服务的,按有关项目的具体政策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3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十三、拓展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的职业发展渠道。

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树立“在基层培养、从基层选拔”的导向,完善公务员公开遴选、公开选调办法,加大面向基层干部人才的公开选拔力度。加大从基层机关选调公务员的力度,市级以上机关转任公务员,除公开遴选以外,应安排80%比例从具备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中选调。事业单位管理类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选调时,省属单位应安排不少于10%、市属单位应安排不少于20%的岗位公开招聘或选调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国有企业录用员工,要按照招聘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实现公开招聘制度在国有企业的全覆盖,其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并将落实公开招聘工作纳入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体系。

十四、完善基层人才顺畅流动机制。

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性质单位间合理流动。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人才宣传推介力度,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间的交流合作,推动政策互通、资格互认、信息共享,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高校毕业生流动就业以劳动合同为依据,不将转正定级表、行政介绍信和改派手续作为流动接收和档案审查的必备材料。高校毕业生在我省基层工作,属于流动人员的,其人事档案既可交工作单位所在地、也可交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保管。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单位间流动的,其社会保险关系按政策办理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县以下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定向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有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本单位服务满2年后,可根据单位和个人实际情况在县域内流动(国家有明确政策要求的除外)。

十五、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健全基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体系,简化优化服务流程,落实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窗口单位首问责任制、全程代理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理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结果公开。完善毕业生就业网络服务体系。各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对委托人事档案管理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实时跟进,主动联系毕业未就业或长期失业大学生,为其免费提供基层岗位信息及推荐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下基层、进校园活动。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各项政策及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流程进行全面梳理、解读,汇编成册并广泛印发;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短信、微信、微博等渠道及时传递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最新政策和动向。积极举办各类招聘活动,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流动配置提供便利条件,鼓励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组团式招聘”进校园,提供就业精准对接服务。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到2020年,培育打造1家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搭建境内外人力资源协作平台。

十六、落实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的综合配套保障。

各类基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兑现劳动报酬。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乡镇或工作单位落实基本住房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服务艰苦地区贫困县基层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范围。对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专项安家费。高校毕业生在我省基层就业的,可不受社保缴纳年限、居住时限等条件限制,将户口自愿迁移到省内就业地城镇。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一次性校园招聘活动补助、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和高校毕业生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等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七、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工作统筹。

各地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政府就业和人才工作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的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扶贫、人才发展、就业、社保等方面资金,充分保障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各项扶持政策经费。省财政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宣传培训和工作指导,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有效开展。

十八、加强教育引导,搭建舆论宣传平台。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各高校通过多种形式,发动社会各界关注基层就业,关爱高校毕业生,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基层就业信心。各高校要将就业创业教育纳入必修课,按要求开好课程,保证课时和学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各地要建立舆论宣传平台,准确解读政策,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